经修订的“2020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法”(“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法”)为在开曼群岛开展虚拟资产业务以及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人员进行登记和发放许可证提供了一个立法框架。自实施“Vasp法”以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已收到大量注册申请,并在适用情况下,与密码交易所、密码托管和经纪、密码市场、手次硬笔发行、证券令牌发行以及在利用开曼群岛实体的数字zichan空间内运营和提供服务的其他业务有关的许可证申请。
根据CIMA提供的资料,开曼群岛注册的VASP中有55%是交易平台,每日交易量为51亿美元(占全球总交易量的2%至3%)。
“虚拟资产法”将“虚拟资产”定义为“可进行数字交易或转让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但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Vasp法案”对将被调整的虚拟资产和“虚拟服务令牌”,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在任何时候不得与第三方转让或交换,并包括数字令牌,其唯一功能是提供对应用程序或服务的访问,或直接向其所有者提供服务或功能”。
区分的目的是处理通常的问题,即数字令牌或硬笔是安全的还是公用的令牌。虚拟服务令牌将被视为实用令牌,因此,将不属于“Vasp法案”下的注册制度和许可制度。“武警法”第3(2)条明确规定:“就本法而言,虚拟服务令牌不是虚拟资产,提供仅涉及虚拟服务令牌的服务的个人或法律安排不需要根据本法获得许可或注册。”
“虚拟资产服务法”规定,虚拟资产服务是指:(1)发放虚拟资产;或(2)为自然人或法人或法律安排或法律安排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服务或业务:
(1)虚拟资产和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换;
(2)一种或多种其他形式的可兑换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
(3)虚拟资产的转移;
(4)虚拟资产保管服务;或
(5)参与和提供与虚拟资产的发行或出售有关的金融服务。
如果一个人是:(1)一家公司、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外国公司;和(2)在开曼群岛境内或从开曼群岛境内作为企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在开曼群岛境内或从开曼群岛境内获得注册或许可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或者是根据“VASP法”获得豁免的现有被许可人。
开曼实体为自身利益获取和处置加密货币的交易活动不受“Vasp法”的管制,因为它不是作为企业或在业务过程中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在发行虚拟资产的活动之外,“虚拟资产管理法”将只影响作为企业或在为他人或代表他人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从事虚拟资产业务的人。自然人不能作为企业或在开曼群岛内经营或经营业务,也不能声称要进行虚拟资产服务。
“VASP法案”要求VASP向CIMA注册或获得CIMA的许可。Vasp是否必须注册或获得许可将取决于Vasp所执行的活动。然而,广义地说,在提供虚拟资产保管服务或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例如密码交易所、交易平台)的情况下,Vasp必须拥有虚拟资产服务许可证。在大多数情况下,VASP作为VASP进行业务,但不提供虚拟资产保管服务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操作,只需要向CIMA注册。
未经CIMA注册或在CIMA(酌情)许可的情况下违反“VASP法”的开曼实体,除其他外,将对VASP及其经营者处以CIMA的巨额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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