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立位置主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划定的各级保护区范围而设立。设立界标主要考虑定界有效性、间距适当、美观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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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总体思路是:在饮用水取水点、取水点上游和下游的水域陆地边界处分别设立一个界标。此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水域范围边界和陆域范围边界的适当位置等距设立界标。同时,在陆域范围内,还应根据实际地理特征或人群活动特点在适当位置增设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HJ/T 338-2007中5.1.1.2.1规定,欢迎来电咨询:金能张凤娇 15350577178 微信/QQ:2244960650
(1)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因此本标准中,对于上游水域在1000米的基础上,以上游边界与取水口的水平距离为1500米为基准进行规定。由此,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取水口水平距离小于1500米,则在取水口与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的中间长度位置设置1个界标;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取水口水平距离超过1500米,需每隔不超过750米长度的距离等距设立界标。”另外,由于下游水域长度较短(100米),在本标准中规定直接在下游水域陆地边界处设立界标。 此外,根据HJ/T 338-2007中5.1.2.2规定对于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欢迎来电咨询:金能张凤娇 153505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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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此种情况下,由于水域宽度边界和陆域宽度边界距离较小,若在两边界都设立标志,则标志过于密集,因此,本标准中规定“若根据HJ/T 338-2007划定的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小于500米,则水域范围边界不设立界标,而在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边界设立。” 同理,对于二级保护区,HJ/T 338-2007中5.2.1.2.1规定,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因此本标准中,在2000米的基础上,以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为3000米为基准进行规定。由此,在二级保护区“若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小于3000米,则在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中间长度位置设置1个界标;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超过3000米,需不超过1500米长度的间隔等距设立界标。” 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界标设立参照二级保护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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