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评制度的发展
引入和确立阶段(1973-1979年)从1973年第1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一些专家、学者,在学术会议和报刊上宣传和倡导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参与环境质量评价及方法的研究和探索
规范和建设阶段(1979-1989年)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环评制度,在以后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不断对环评进行规范,通过行政规章,逐步规范环评的内容、范围、程序以及技术方法;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行业相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多层次法规体系;建设了一支环境影响评价专业队伍。
五类标准中的关系:
1)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和措施
2)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时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技术和依据
3)环境基础标准时整个标准中期待指导性作用,是其他标准制定的总原则。
按照标准制定颁布机关的行政级别分为国家、地方两级。
环境标准体系分类:
1.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2.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
环境影响分类按来源分类为直接影响(实质是单项活动影响的叠加和扩大)、间接影响、累积影响。
直接影响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的结果而对人类社会或其他环境的直接作用,
而由这种直接作用诱发的其他后续结果则为间接影响。 累积影响是当一项活动与其他过去、现在及可以合理预见的将来活动结合在一起时,因影响的增加而产生的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影响分类按影响效果分类为有利影响、不利影响。
环境影响分类按影响程度分类为可恢复影响、不可恢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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